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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 年 9 月通过,1991 年 6 月 1 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为“著作权法”)是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最重要的法律基础。另外,国家还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为“实施条例”)作为执行补充,该条例于 1991 年 5 月通过,2002 年 9 月修订。在这两部法律法规中,对著作权保护及其具体实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著作权法客体=== 著作权法及实施条例的客体是指受保护的作品。这里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和工程技术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为完成单位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称为职务作品。如果该职务作品是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进行创作,并由单位承担责任的,或者有合同约定,其著作权属于单位的,作者将仅享有署名权,其他著作权归单位享有。其他职务作品,著作权仍由作者享有,单位有权在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在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能许可其他个人或单位使用该作品。 ===著作权法主体=== 著作权法及实施条例的主体是指著作权关系人,通常包括著作权人和受让者两种。 著作权人又称为原始著作权人,是根据创作的事实进行确定的,依法取得著作权资格的创作、开发者;受让者又称为后继著作权人,是指没有参与创作,通过著作权转移活动而享有著作权的人。 著作权法在认定著作权人时,是根据创作的事实进行的,而创作就是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进行其他辅助工作的,不属于创作的范围,不被确认为著作权人。 如果在创作的过程中有多人参与,则该作品的著作权由合作的作者共同享有。合作的作品是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不能在侵犯合作作品整体著作权的情况下行使。如果遇到作者不明的情况,则作品原件的所有人可以行使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直到作者身份明确。如果作品是委托创作的,著作权的归属应通过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的合同来确定。如果没有明确的约定,或者没有签订相关合同,则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著作权=== 根据著作权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著作权人对作品享有以下五种权利: (1)发表权: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2)署名权: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器名的权利。 (3)修改权:修改或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4)保护作品完整权: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5)使用权、使用许可权和获取报酬权、转让权:以复制、表演、播放、展览、发 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或者改编、翻译、注释和骗辑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权利,以及许可他人以上述方式使用作品,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 根据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著作权的保护是有一定期限的,具体规定如下: (1)著作权属于公民。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没有任何限制,永远受法律保护;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的 50年(第 50 年的 12 月 31 日)。作者死亡后,著作权依照继承法进行转移。 (2)著作权属于单位。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 50 年(首次发表后的第 50 年的 12 月 31 日),若 50 年内未发表的,不予保护。但单位变更、终止后,其著作权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单位享有。 当第三方需要使用时,需得到著作权人的使用许可,双方应签订相应的合同。合同中应包括许可使用作品的方式,是否专有使用,许可的范围与时间期限,报酬标准与方法,以及违约责任等。若合同未明确许可的权力,需再次经著作权人许可。合同的有效期限不超过 10 年,期满时可以续签。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不得侵犯其他著作权; (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为学校课堂教学或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2)为介绍、评论某一个作品或说明某一个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视节目或新闻纪录影片中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3)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或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已经发表的社论、评论员文章;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4)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和美术馆等为陈列或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5)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 (6)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及录像。 (7)将已经发表的汉族文字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在国内出版发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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